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事项的通知
更新时间: 2017-08-17 来源:
财务部 编辑: 张晴 点击:次
各中心、各部门:
根据“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”文规定: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,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,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。销售方开具发票时,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,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,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,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。
请各中心、各部门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,在采购或报销付款等事项索取办公用品、食品、材料、五金配件等发票时,必须要求对方单位开具盖发票专用章的销售清单。如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开具办公用品、食品、材料、五金配件等发票但未开具销售清单的,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允许有一个月的过渡期,过渡期过后财务部将不再接收没有开具销售清单的办公用品、食品、材料、五金配件等发票并拒绝报销。
请各部门予以配合为感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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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务部
2017年8月17日